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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工作协调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观念,把握工作规律和特点,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在做好源头预防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区居民反拐意识、开展社区志愿者帮扶活动,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救助保护工作,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常态化。

  (三)加强能力建设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云岩区、南明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通便利的地点设置相应的救助管理机构。新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按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配齐必要的救助设施,其他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不设救助管理机构的,应当由区(市、县)民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本辖区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民政部有关工作规范,配套和完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思想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公安部门要根据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加强舆论宣传

  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开展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参与的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街头大型宣传活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相应宣传活动,深入村(居)宣传,使每家每户了解救助政策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舆论引导,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五)提高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

  在现有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中,积极探索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引导培育民间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等,聚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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