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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海沧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海沧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工作的批复
(厦府〔2011〕26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海沧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请示》(厦地税发〔2011〕83号)文悉。为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有关规定和2011年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在海沧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2011年7月15日起在海沧区试点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并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基准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11〕62号)。
  二、在存量房交易中,纳税人(交易双方)申报交易价高于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的,以申报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申报交易价低于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的,以估价形成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税费。涉及评估争议的,由市地税局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评估争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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