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1〕84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社保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第3号令),厦门市档案局、厦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6月19日联合印发了《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厦档〔2011〕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的要求,从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实际出发,现就全市地税系统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保档案管理
社保档案是以电子档案为主,以纸质档案为辅,适应当前信息化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保档案管理模式。各基层局应认真对照本社保档案管理实施意见,做好本单位社保纸质档案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和移交工作,切实做到社保档案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二、社保档案(社保纸质档案,下同)分类
社保档案依据业务分类和保管期限确定为:社保管征档案、社保柜台档案、社保稽查档案三类。
社保管征档案是指各基层局税务管理员在办理社保费延期缴费、缴费评估、举报投诉案件等业务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以及社保登记、变更、注销中形成的纸质材料。
社保柜台档案是指各基层局社保柜台受理参保、停保、帐目处理、年度申报等具体社保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柜台档案的管理遵循“谁受理,谁归集”的原则。
社保稽查档案是指各稽查局直接处理的社保举报投诉、稽查案件形成的纸质材料。
三、社保档案归集
各基层局要严格依照《厦门市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地税部分)》(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社保档案收集、整理,不得随意调整。如因政策或业务调整等原因,由市局统一发布调整范围。
(一)社保管征档案与税务户管资料应分别整理、一起归集、社保档案永久保存。社保管征档案整理以户为单位,按类归集,按年装订,管征档案资料少的,可每5年合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