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次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次处五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三、关于“《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三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次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次处二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五千元罚款;
(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次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次处五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四、关于“《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四项:拆本使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本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本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本处五千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五、关于“《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五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五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二千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六、关于“《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第六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