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在五十组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改正的,每组处三百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每组处五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一、关于“《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丢失已开具发票在五十组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丢失已开具发票在五十组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丢失空白发票在五十组以下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丢失空白发票在五十组以上的,每组处五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擅自损毁已开具发票在五十组以下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下的,每组处三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擅自损毁已开具发票在五十组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每组处五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四)擅自损毁空白发票在五十组以下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擅自损毁空白发票在五十组以上的,每组处三百元罚款,罚款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二、关于“《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虚开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二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