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虚开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三)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罚款。
(四)虚开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五)虚开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六)虚开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处四十万元罚款。
(七)虚开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十三、关于“《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非法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非法代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代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非法代开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处二万元罚款。
(二)非法代开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处五万元罚款。
(三)非法代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十万元罚款。
(四)非法代开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五)非法代开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罚款。
(六)非法代开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处四十万元罚款。
(七)非法代开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十四、关于“《
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未经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在一百组以下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私自印制发票在一百组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