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决定
(五政规〔200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现全体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湖北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2010年我县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150元,在增加筹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㈡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60元;㈢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60元。”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院医疗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50元、县级医疗机构200元、县外医疗机构500元。封顶线标准为50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住院医疗费总额不超过50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线和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医疗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按相应比例补偿。参合农民一年内在县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只计第一次起付线,转县外住院的,只计县外一次起付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特困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免除住院起付线。㈠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50元以上部分,按75%报销;㈡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200元以上部分,按60%报销;㈢在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住院费用500元以上部分,按40%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