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步骤
1、更新维护法规库。各业务处室和网站办公室要根据总局的清理结果对OA法规库和对外网站法规库进行更新,更新维护内容包括:在具体文件中注明有效、失效、部分失效字样。对部分失效文件,必须在文头注明失效条款,在文内失效条款后标注失效字样,并尽可能说明失效条款或文件被何文件作废或取代。确保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通过内外法规库,查找到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内容。
2、确定本级清理目录。以OA法规库目录为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底数的参考,如有遗漏,各业务部门应及时补充完善。(法规库目录路径:OA法规制度--法规列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法规库--税种分类--市局文件/失效文件)
3、审定文件效力。对清理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逐份进行审核,不仅要对文件效力进行把关,还应仔细核对目录的内容,具体包括:(1)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和发文单位应当和原文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2)其他部门牵头主办的文件、个案批复未抄送全局的文件、涉密文件及不予公开的文件不应在目录中体现。
4、综合协调意见。法规处组织召集对涉及多税种、跨部门等综合类文件的清理,各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提出清理意见时,要明确其清理的具体内容,避免出现对同一文件不同处室提出有效或废止不一致意见。
5、填报清理结果。将审定后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三类,以处室为单位分别填写《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送法规处汇总。
6、公布清理结果。按《通知》要求,2011年8月31日前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我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2011年9月30日前向总局法规司报送清理工作报告和清理结果目录。
四、清理相关工作
(一)对我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依据已经灭失或发文主体不复存在或失效条款比有效条款更多以及一项工作分布在多份文件中表述等情形的,各业务处室在清规期间或清规结束后,要抓紧时间制定新的文件。
(二)注意收集对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反馈,同时密切关注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做好查遗补漏等工作。
五、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维护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