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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方针,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做好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现就全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进入分配关系。
  (五)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与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结合,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学校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0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关于辽宁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辽人社发[2010]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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