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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从2011年11月5日开始,2011年12月2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11月5日-11月10日)
  1、做好动员部署。各县根据本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住房普查实施方案,抓紧安排部署普查工作,落实普查经费,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2、组建普查工作组。各县从县直部门、乡镇、村抽调责任性强的人员组成普查队伍,组织普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住房信息的采集填报方法、技术要求和上报的有关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尽快开展普查工作。
  3、搞好宣传动员。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牧区房屋普查目的、意义和要求,引导社会公众和广大农牧民参与普查工作。
  (二)普查阶段(11月11日-12月10日)
  1、入户调查。普查人员深入各行政村,逐户上门调查,准确掌握农牧户家庭、房屋基本信息及住房各项指标。
  2、判定等级。根据住房房屋的结构形式和所处场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安全性影响因素,判定房屋安全等级。
  3、填写录入。将采集的基本信息逐项录入表中,必要时附文字说明。普查人员每完成一户调查,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普查对象当地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4、汇总整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完成本级普查任务后,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同时,登陆“青海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于2012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农户住房信息档案的网上录入登记工作。
  (三)复核上报阶段(12月11日-12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普查的数据进行收集、汇总、检查无误后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汇总复核后、12月15日前报至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镇)两级对普查村庄的复核率要达到100%。
  州农村牧区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人民政府上报的普查成果数据及时组织核查复核,复核率要达到本地区村庄总数的10%。复核无误后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省政府(抄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整改阶段(12月15日-12月20日)
  省政府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在各地上报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率为各地村庄总数的1‰,对达不到抽查标准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抽查标准如下:一是普查范围内,实际普查登记率达到98%以上,二是普查登记记录真实、填写齐全、无错项、漏项,错漏率不大于2%,普查基础资料能反映农牧户家庭和房屋基本情况;三是入户信息采集表和汇总台账相符,保证不错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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