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规定,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11年3月底以前、村卫生室及非政府办社区卫生站2011年6月30日起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6)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负责)
(7)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开展基本药物省集中招标采购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经营方式转变的影响研究,使医改工作与有关行业转变发展方式有机衔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9)开展基本药物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及政策评估工作。(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省统一确定为10元,三类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全部由医保基金报销支付。(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收支两条线”。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化解乡镇卫生院公益性历史债务的有效办法。(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严格执行基层医疗机构编制标准,2011年6月底以前完成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及时足额下达用编计划。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可以区县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工作,各区县、各相关医疗单位要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