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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


  (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未落实资金监管制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前,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经委托人同意另行签订合同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各检查组由主管领导牵头,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二)各检查组在检查时,应当按照执法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按照房地产经纪行业巡检工作要求填写巡检记录,通过房地产经纪内部管理系统的巡检、案件查处栏目填报检查和处理情况。

  (三)各检查组部门间要加强配合协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等长效机制。

  (四)各检查组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依法严格查处。对涉嫌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移送价格管理部门处理;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处理;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五)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总结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并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及典型案例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市场处。联系人:金旸滟曈 电话:59958630、5995863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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