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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新材料技术的研发和利用。主要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精细化学品等项目内容。

  (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新能源及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利用。主要包括: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高效节能技术、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技术等项目内容。

  (四)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资源与环境技术的研发和利用。主要包括:水污染控制技术、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资源高效开发与综合利用技术等项目内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的研发和利用。主要包括:医药生物技术、中药及天然药物、化学药、新剂型及制剂技术、医疗仪器技术、设备与医学专用软件、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等项目内容。

  (六)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航空航天配套技术及高技术服务业的研发和利用。主要包括:民用飞机技术、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等项目内容。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第六条 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引导性支持。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第七条 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费用给予适当的无偿资助。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无偿资助额度,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且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具有一定创新性、需要投入较大研发资金或需中试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且银行已给贷款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贷款贴息额度,根据企业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合同,按照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请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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