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有效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申请贴息项目必须提供)。
(九)有效的项目环保评价文件(申请贴息项目必须提供)。
(十)申请项目支持的企业,需提供项目已投入资金凭证及汇总表,自有资金凭证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明细及证明材料、用于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额明细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可以说明项目创新成果的有关证明文件(鉴定证书、技术报告、科技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的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企业持续创新能力的相关资料。
(十二)可以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十三)企业上年度纳税汇总表及明细、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属国家规定减免税的企业或产品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十四)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资料(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各级政府的项目配套资金文件、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有关的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十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的申报程序如下:
企业根据本办法及本年度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项目材料及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筛选,并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要求,对受理项目进行整理、初审、汇总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所有项目进行评审。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集中封闭审核、现场答辩评审、项目实地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要对所评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情况、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实际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纳税情况等进行客观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意见,下达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创新资金后,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
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