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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除设区市政府网站以外的本地区政府网站的新建或改建进行备案,每年年底前将备案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政府网站的新建或改建,应当报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不得新建或改建。
  第九条 省和设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原则上只分别保留一个政府网站;县(市、区)政府原则上只保留县级政府网站,所属各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依托县政府网站或上级部门(单位)网站开通互联网服务,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
  第十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jiangxi.gov.cn,中文域名为江西省政府,代表江西省政府;
  (二)省直部门(单位)网站的域名为www.jx□□□.gov.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江西省□□□或中国江西□□□,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设区市及县(市、区)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江西□□□或中国□□□,其中□□□为设区市及县(市、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四)各设区市市直部门(单位)网站的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设区市市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为各部门(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或江西△△□□□,其中□□□为部门(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一条 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可以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网站首页需列出“部门(单位)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区。
  第十二条 鼓励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模式,通过整合不同部门(单位)职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与服务。具体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新建在线服务系统时,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政府网站受理(办理)的各类业务,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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