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网站的绩效进行不同形式的社会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网站培训计划,开展政府网站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办网、用网、管网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测。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委托独立中介机构对重点政府网站进行不定期的信息安全风险测评,发现问题后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制定检查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网站页面是否能够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
(三)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四)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
(五)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了应急处置预案;
(六)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署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七)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
(八)网站是否托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收集和发布与本部门(单位)职能密切相关的信息。
通过政府网站采集和发布的信息必须合法、公平,不得以违法方式采集信息。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不应重复录入和采集。发布信息的部门(单位)要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有义务随时加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