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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申报项目须在建设期内,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七)申报项目的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手续已经落实,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备案;
  (八)申报项目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九)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均已竣工验收。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上海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申报
  (一)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单位应按照附件1所列,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项目申请表、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同时报送电子材料。有关表格可登陆上海中小企业网站(www.ssme.gov.cn),通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下载。
  (二)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单位,直接向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办)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单位,向区县经委(商务委)申报,由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书面报送市中小企业办。
  (三)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过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保存各单位报送的书面申报材料以备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项目申报材料

  附件2: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附件3: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

  附件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5:各区县经委(商务委)项目受理联系方式

  附件1:
项目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园区、产业集群或产业集聚区的证明材料(区县及以上政府部门有关设立园区、产业集群、聚集区的正式文件);
  (三)生产经营(业务开展)情况表;
  (四)法人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五)2010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2011年9月会计报表;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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