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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社会资本举办群众服务需求较大、营利能力较弱、承担社会医疗保障功能的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专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短缺区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或单位改制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十)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和退出相关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确需变更机构类别的,凡符合变更条件,原审批部门要按规定予以变更。经营性质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和税收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投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允许投资者收回投资。如投资者退出,资产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十一)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需要医疗机构参加的部门、行业协会及学术团体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十二)推动各地扶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三、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服务许可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严禁非公立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发布行为,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健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经常性引导和管理。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制度,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出院病人满意度调查、医疗核心制度检查、医疗服务明查暗访、社会行风评议等各类医疗行风评议、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范围。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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