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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通政办发〔201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的顺利实施,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稳定长效的多渠道经费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各地要按照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计划并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负责安排。县级政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的主要责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拨付实行先预拨后结算,每年按服务人口数将经费全额预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考核后进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县级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补助政策合理安排补助。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在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和支付办法,市区(含崇川、港闸、市开发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元/人次,村集体举办的村卫生室和纳入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5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1元/人次,在就诊时支付;其余部分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年度总额预算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分期结算拨付。各县(市)和通州区可参照市区办法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医保(含新农合)支付政策。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禁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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