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县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县级财政应于每月20日前结算上月补助并按计划全额预拨下月补助,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省财政厅苏财社〔2009〕132号、苏财规〔2009〕1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订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市财政对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予以适当补助,各县(市)和通州区按现有渠道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一)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功能定位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与功能定位相适应。政府在每个建制乡镇(街道)建设好一所符合功能定位要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强化编制管理。按照苏编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编制管理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总量,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逐一核定每所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业编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创新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额度内,科学规范设置岗位。建立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机制。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通过公开选拔、择优聘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人员准入资格制度,不得招聘不具备执业资格、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人员退出制度,连续两次考试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苏人通〔2001〕62号文件规定,及时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符合苏政办发〔2005〕123号文件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聘用单位应按文件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妥善分流人员。对在竞争上岗中因故未聘用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合理分流。凡符合苏办发〔2011〕10号文件明确的提前退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报人社部门同意后可提前退休。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对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落聘人员,鼓励其辞职或自谋职业,或实行轮岗待聘。对编制外聘用人员原则上予以清退;符合规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实行统一公开招聘方式一次性择优进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