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
(一)推进绩效工资制度。结合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加快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各地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及相关政策要求,抓紧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尽快制定并上报绩效工资具体方案。方案一经批准要及时兑现到位,以保护和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提供。
(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在兑现绩效工资政策的同时,要全面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率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范围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正式工作人员。对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收费行为规范程度、社会评价,另对乡镇卫生院考核参与新农合管理情况。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岗位性质、工作效率、技术含量、管理效能、服务质量、劳动纪律为主要内容,按照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三类岗位及等级进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工作人员考核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机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结果与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个人绩效工资发放挂钩。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的政府按核定的补助问题全额补助,考核不合格的相应扣减。机构考核结果除与单位财政补助挂钩外,还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职务任免、表彰奖励、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本合格的,停发3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相应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合格的,停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地要合理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以增强绩效考核的实际效果。
四、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