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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一)推进全面覆盖。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和省补目录内基本药物。为确保实现基本药物制度以乡镇为单位全覆盖,在尚未完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体系的地方,每个乡镇至少选择一所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和省补目录内基本药物。每个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目录内基本药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的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财政补助,有效扭转“以药补医”机制。

  (二)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各个环节工作,切实做到制度实施不走样。在药品选择上,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市公布的基本药物遴选目录中选择;在采购供应上,所有实施基本药物的医疗卫生机构,一律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实行网上统一招标采购,并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采购,按规定由公开招标遴选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

  (三)调整报销政策。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范围,将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的新农合药物目录调整为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将村卫生室的新农合药物目录调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非基本药物不再纳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新农合药物目录,确保实际补偿比例得到提高。切实加强人员培训和用药指导,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增强使用基本药物的实效。

  五、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合力

  (一)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县级财政为此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对其建设发展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在核定服务能力和人口数量的基础上,安排村卫生室承担一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确保不少于40%的项目经费用于村卫生室补偿。将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确保实现全覆盖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尽快将村卫生室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探索由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机制。2011年全面完成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改革。引导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参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可比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同样标准的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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