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港口管理局
1.对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与其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督促其使用、租用、雇用符合要求的重型施工作业运输车辆。
2.对违规使用重型施工作业运输车辆的施工单位,在“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比中加大扣分力度,发生一起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不得评为“文明工地”。对发生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运输企业,中止其在该工程项目中的作业。
3.将重型施工作业车辆GPS安装、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作为施工项目招投标的限定条件之一。对所属重型施工作业车辆一年内发生死亡1人的交通事故超过两起的、或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含)的、或者所属重型施工作业车辆一年内交通违法行为起数超过10起/辆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投标。
4.工程开工前,对使用车辆、驾驶人及所属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加强建设工地监管,杜绝超载车、病车出场,在施工作业频繁期间,要求工地在车辆进出入口安排人员加强指挥。
(四)市城管局
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厉查处重型施工作业车辆的抛洒滴漏、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章行为。
(五)市安监局
负责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企业的安全执法工作,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工作松弛、或发生有责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运输企业,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市监察局
根据告诫与问责的有关规定,对重型施工作业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事故多发或事故隐患突出的地区、单位和有关责任部门实行告诫与问责。
(七)南通质监局
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和江苏省地方标准,联合有关部门,对监控软件、终端设备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的,依法处理。
第七条 重型施工作业车辆所属的施工、运输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年度安全活动计划、行车安全管理、交通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安全生产责任书、驾驶人学习与考核、车辆定期检验及保养、交通安全过错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驾驶人员切身利益挂钩。组织开展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竞赛活动,切实做到奖惩分明,努力提高驾驶人员遵纪守法、文明交通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