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共服务与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并提供以下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二)制定并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组织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教材库、项目库;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六)其他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并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三)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开发继续教育资源,为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网络平台服务;
(四)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理论讲座等各类继续教育公益活动;
(五)其他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应面向辖区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捐助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各县(市)、通州区企业按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按2~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继续教育经费必须专项用于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可以在部门预算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三十五条 企业继续教育经费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培训费用摊入成本;
(二)投入基本设施的费用在利润留成、税后留利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