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2011〕91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
(二)各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实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授权给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