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审批面向学龄前儿童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时,严格界定其经营范围。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办学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市教育局、镇江工商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6.由辖市(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清理整顿未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和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幼儿园,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镇江工商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妇联、市综治办)
7.加强学前教育法制建设,加大学前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贯彻力度。(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办、镇江报业集团、市文广集团、市教育局)
二、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创新学前教育办园体制
8.到2015年,学前三年入园率达99%以上。扩大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到2012年,每个镇(街道)至少办一所达省优标准的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农村、城市幼儿在公办园入学的比例分别达80%、50%以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住建局、市人口计生委)
9.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人口规模和城乡差异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原则上每万人配建一所3轨规模的幼儿园。到2015年,新增幼儿园60所以上,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0.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和新市镇建设中,按规划留足学前教育用地,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学前教育用地及幼儿园建设资金计入土地出让成本底数或者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幼儿园建设规模、产权移交等内容。(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1.房地产项目分期开发建设时,配套幼儿园必须在完成项目开发总量的50%前建成,或由开发单位出资委托教育行政部门同步建设。幼儿园建设完毕后,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验收。市住建局在牵头组织新建居住区行政确认时,应将其作为一个项目,纳入《镇江市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畴。幼儿园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国土、住建、民政等部门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