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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国家学前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12.公建配套幼儿园属于国有资产,竣工后由项目开发单位办理产权手续,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产权移交免除划转费用。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清理收回。(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13.积极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优质园创建工作指导,以辖市(区)为单位制订实施年度创建规划,市教育部门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自2011年起,新设幼儿园均按省优质园标准建设,所有幼儿园都达到合格园标准。省优质幼儿园占比2011年达65%、2012年达70%,2015年达85%。(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4.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多元办园,扶持和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形成公益性、普惠性和特色化、可选择的学前教育协调健康发展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需求。(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镇江工商局、镇江地税局)

  三、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15.各级政府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6.市和辖市(区)财政在教育经费安排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区域内各类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办园条件改善、危房改造、经济薄弱地区幼儿园扶持等,努力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园际间差距。(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7.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就读给予资助。(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18.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坚持优质优价原则,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为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

  19.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选派公办幼儿园教师到民办幼儿园支教,对承担普惠性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补助。(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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