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力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20.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21.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根据省定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市编办、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
22.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在岗任职。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市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幼儿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镇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在人社部门监督和指导下,履行幼儿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到2015年,全市专任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95%。(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23.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和园长全员培训,2012年前对全市农村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4.重视名园长和名教师以及特级教师的培养,实施“十百千”工程,五年内培养10名“名、特、优”学前教育专家,组织100场学前教育专家讲座培训,培养1000名左右的学前教育教学管理能手。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25.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从中小学转岗到幼儿园工作的公办教职工工资待遇按原岗位执行。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其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编制内人员同等待遇。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偏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市财政局、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五、强化学前教育规范管理,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
26.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认真贯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防止“小学化”倾向。实施“园园通”工程,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