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对实名投诉应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并抄送行政监察机关,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集中交易机构应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针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集中交易机构的投诉和举报,由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章 招标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
八条、第
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货物或咨询服务,应当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有关部门认定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四)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原中标人自身条件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经批准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文件抄送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集中交易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
(三)相应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审核文件,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有3名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
(三)招标专业人员最近3年有类似工程招标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