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十一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或自行踏勘现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集中交易机构的网站进行解答,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所属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者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在资格预审或者在开标之前开启其他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三)协助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
(四)招标人授意评标委员会在资格预审或评标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的;
(五)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和内容的;
(六)招标人明示、暗示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压低(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七)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为迎合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意愿,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设定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件和内容的;
(二)在受理、评审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时,涂改、删减或者有意损毁资格预审文件的;
(三)在资格预审评审或者在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
(四)向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泄露标底或规定必须保密的有关信息和内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五十四条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要求编制技术标,而只对质量标准、工期、主要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需要编制技术标的,技术标评审一律采用合格制。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下列评标办法:
一般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以及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招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随机合理低价法;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招标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取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土石方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标。
(二)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是指将所有投标人有效的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第一次平均值;再将报价低于或等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第二次的平均值作为定标的参考价,第一负接近参考价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负接近参考价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三)随机合理低价法,是指将所有投标人有效的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进行平均,计算出平均值;现场采用摇珠的方式,从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百中(以百分之零点五递增),分3次摇出3个下浮系数平均后,下浮系数平均值乘以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定标的参考价,第一负接近参考价为第一中标侯选人,第二负接近参考价为第二中标侯选人,以此类推。
(四)综合评价法,是指通过技术、业绩、信誉、经济标书等评审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采用综合评价法的,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经济、技术两部分分值的比例,而且应要求投标人的技术标书采用暗标形式,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第三章 投标
第五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招标人存在隶属关系的法人及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