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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书面同意补正细微偏差的,应当视为有效投标文件。
  第七十九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补正后不会直接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
  第八十条 评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的,但规定为暗标的技术标书除外;
  (三)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无法辨认;
  (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工期、质量、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等实质性要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数据异常一致,有明显串通投标嫌疑;
  (六)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投标人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虚假文件;
  (八)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减少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拒不修正补正细微偏差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
  第八十一条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有效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八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八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八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放弃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或通过资格预审但放弃投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八十五条 开标、评标结束之后,除有确凿证据证明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形外,不再对开标、评标时已经确认有效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第八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集中交易机构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送市(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集中交易机构确认的中标通知书。
  第八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要挟、暗示中标人分包部分工程给指定的承包商或供货商。
  第八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副本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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