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对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国土资源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强化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监察、检察、法院、供电、供水等部门的联动协作,相互配合,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做到查处、执行、追究、移送四到位,切实提高执法监管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一)强化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国土部门要争取公、检、法等部门的支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的措施。
严格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书面交换有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实现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
建立案件调查协助配合制度。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深化与各级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
严格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国土部门应及时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二)强化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对通过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凡发现相关部门仍为违法单位或个人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通电、通水、通气,发放贷款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