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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

  三、强化完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一)健全案件查处责任制

  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通过检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完善国土资源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做到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凡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0%,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严格按照15号令和苏纪发〔2010〕10号文件的规定,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保障机制

  完善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机制。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充分认识当前加强执法监管的重要性,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建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各工作机构都参与执法的“全员监管”、对国土资源管理各个工作环节都进行监管的“全程监管”、与系统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监管”的执法监管新机制。同时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既查事又查人,切实做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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