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 社会动员保障
指挥部及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5.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由事发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
5.2.9 其它支援与保障
应急过程中需要的其它支援与保障,由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解决。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在指挥部的领导下,成立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指挥部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专家库成员由燃气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5.4 日常管理与制度保障
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事故危险源的监控,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建立档案,制定防范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和有效的控制,力争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各区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各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各施其职,各负其责。
各区燃气主管部门及各燃气经营企业广大干部职工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投入到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的处理之中,接受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救援工作,并应积极配合、协助事故的处理调查工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1)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至少应按照本预案组织1次演练。
(2)燃气企业及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应对照本应急预案及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1次演练。
(3)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6.2 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应积极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参加救援的人员熟悉掌握应急预案中应承担的职责和救援工作程序;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等资源的准备状况,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6.3 奖励和责任追究
6.3.1 奖励
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