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1]4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2008年4月,我办印发了《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佛府办〔2008〕11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落实承诺书制度、区域限售制度等监管措施,解决当时条件下食品小作坊取证难、监管难的问题,规范食品小作坊经营行为。
2009年6月,《
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其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鉴于《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监管工作需要,且与《
食品安全法》相抵触,经研究决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