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汽车安全性能检测,对检测站按每辆每次10元计征。
(四)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按实际取水量0.03元/立方米征收(省管市征)。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外,各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另设征收项目和标准。价格调节基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按季度负责征收。各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30%比例采取就地分成方式上缴市财政,由市统筹安排。多征错征价格调节基金如需退库,退库资金由市区财政从价格调节基金中按3:7比例支付。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确定价格调节基金具体缴纳义务人,并书面告知缴纳义务人。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缴纳登记手续。
各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缴纳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加盖公章后附相关发文送交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如实向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调节基金有关材料并申报上一季度应缴数额。逾期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材料和申报应缴数额的,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财务资料核算其应缴数额。
各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对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应缴数额,并汇总、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明细表》等相关资料,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通过联网或报盘方式传送和以纸质件形式送交到同级地方税务部门。
各区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的《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后及时告知缴纳义务人相关缴纳事项。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
各区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季和代征要求足额直接缴入国库,并统一使用税收票证。
第八条 各区地方税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第二个月的5 个工作日内,汇总上一季度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情况报表送交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相应报市地税、价格、财政部门。
第九条 缴纳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区地方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责令限期缴纳的期限为15 天。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区地方税务部门通过联网方式将相关数据资料或提供书面相关材料送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由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处应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纳义务人仍拒不缴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