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农业化学投入品经营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出口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应优先选择到定点经营单位采购生产所需的农业化学投入品,如必须到非定点经营单位采购农业化学投入品,应将采购的产品向当地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备案。否则,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出口农产品备案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出口基地备案资格。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在生产单位或个人申报出口农产品基地备案时告知申请人本规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出口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要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采购和使用记录档案,并妥善保存二年以上。记录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采购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名称、备案证书编号、购买日期、数量并附定点经营单位的销售凭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所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名称、用法、用量和使用日期以及使用对象等。

  第十三条 出口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农业化学投入品标签标明的剂量、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以及注意事项等正确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农业化学投入品安全使用规范,防止生产性中毒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发生药害后,出口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县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失。情节严重的,经市级或自治区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后,确因农业化学投入品质量问题造成药害和产量损失的,定点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使用者使用不当造成药害和产量损失的,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新产品新技术的示范推广,筛选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及时向经营和使用单位或个人推荐。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及含有禁用农药(兽药)成分的复配制剂。
  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和限制使用农药(兽药)名录(详见附件)随国家农业、卫生及其他主管部门发布变更公告而变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