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13届1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根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和《
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工作是指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等工作。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
(三)组织、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地方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地方志书,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
(五)组织地情调查研究,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和地情文献,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