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3.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4.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5.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6.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7.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8.热电联产类项目;
9.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10.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11.已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节能专项补助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本级财政奖励标准60元/吨标准煤。
四、资金申请
(一)申报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按属地申报原则向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按照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汇总后上报。
(二)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完成情况等。
(3)企业能源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以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依据。
2.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主要包括:
(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