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有力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积极推进试点,培育示范典型。要加强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达标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达标创建质量。
2.广泛发动,形成合力。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全面营造达标创建氛围。要动员全市各级积极支持达标创建工作,形成达标创建工作合力。
3.对照标准,认真考核。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作标准,全面推进达标创建活动。要认真组织考核验收,坚决杜绝为提高创建达标率故意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切实把好达标创建质量关。对达标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辖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市政府视情予以专门表彰。
附件:1.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2.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3. 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试点名册(略)
附件1:
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工作标准。
第一章 组织建设
第一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镇长是本镇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镇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网络,明确政府有关组织、机构及行政村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检查、指导和考评;
(二)组织编制集镇消防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
(三)建立和领导镇消防队伍;
(四)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将本地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增长比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七)上级机关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和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有条件的镇可以建立专门消防工作机构。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