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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一) 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集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类消防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本镇消防工作考评;

  (六)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其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巩固和加强消防警务室和村警务室消防工作建设,将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治安巡防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消防工作,依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内容,保障本村消防事业发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村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村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民防火公约;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建设并管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建立村民志愿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六)掌握本村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群情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辖区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辖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实施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 组织并管理志愿消防队,督促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六)组织实施对老、弱、病、残人员的消防安全帮扶救助,做好外来人员、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七)实施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农业收获季节和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消防宣传教育任务: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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