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集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对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类消防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本镇消防工作考评;
(六)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其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巩固和加强消防警务室和村警务室消防工作建设,将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治安巡防内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消防工作,依法将消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内容,保障本村消防事业发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本村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村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村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民防火公约;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建设并管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建立村民志愿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六)掌握本村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群情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辖区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三)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辖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实施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 组织并管理志愿消防队,督促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六)组织实施对老、弱、病、残人员的消防安全帮扶救助,做好外来人员、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七)实施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开展农业收获季节和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消防宣传教育任务: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