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情形。
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其建设标准参照《镇消防站建设标准》(DGJ32/J72-2008)执行。
第十二条 未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镇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确保有4人(其中1人为驾驶员)参加执勤,配置1辆消防车以及相应的消防器材、装备。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热心公益服务、身体条件允许的村民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服务,宣传消防知识,组织自防自救工作,配备机动消防泵、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火钩、火叉等常规灭火器材、灭火防护装备和消防通讯装备等。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编制时,应当对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作出安排。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农村道路、水源、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六条 镇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符合《村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199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的要求。
第十七条 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时,应当结合供电、供水、道路建设和房屋改造等整治内容,同步治理消防安全问题,调整消防安全布局,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第十八条 镇、村庄给水管网符合消防给水要求的,应当按规定设置室外消火栓,并确保每个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超过150米。
第十九条 农村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地建设消防取水设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水源、消防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集镇和村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50立方米,水池深度不宜超过3米。
第二十一条 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
第二十二条 镇、村庄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道路通达工程,改造镇、村庄道路、桥梁,达到消防车通行要求。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尽端应设有满足消防车掉头的场地。
第二十三条 消防车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架、桥架等障碍物跨越消防车通道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