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消防车通道路面及其下部的管道、暗沟应当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并满足雨、雪天通行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建筑防火要求,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积极推广、运用防火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
第二十七条 镇、村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画廊)、安全警示牌,以及提醒消防安全、指明报警和救火方法的消防安全标识,用于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村民防火公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酝酿、讨论,经村民会议通过形成,并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村民防火公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主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二)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或报告;
(三)不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消防设施,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四)定期检查灶具和电器设备安全,养成人走电断、火灭的习惯;
(五)不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倒液化气残液;
(六)按照划定区域堆放草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七)严禁乱扔烟头,严禁私自烧荒、随意焚烧秸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八)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电话119),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
第三十条 村民防火公约应当发至村民家庭,并在村口、村民集中居住区等醒目位置张贴悬挂。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情况;
(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及执勤训练情况;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专项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制度,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并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老、弱、病、残人员家庭是否落实防火安全及帮扶措施;
(二)单位、家庭等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出租屋、生产经营性场所是否存在违章住宿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