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堵塞,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公益广告牌、户外消防宣传栏等宣传设施是否完好;
(五)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六)其他消防安全要求是否落实。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防火工作纳入村治安巡防内容,每周开展防火巡查。
第三十三条 镇、村宜建立消防安全家庭多户联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联合防范、相互救助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员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五条 镇、村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文化、教育、普法、科普、文明创建等活动内容,充分利用现有乡村广播、宣传橱窗、文艺团体等资源,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六条 镇、村应当广泛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农村文化活动室等场所摆放消防书籍、报刊及防火宣传资料等,宣传消防知识,开展警示教育。
第三十七条 镇、村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农业收获季节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对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群加强防火安全宣传。
第三十八条 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辖区情况,制定不同类别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形式多样的演练。
第三十九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当包括报警和接警处置、组织应急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应急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事故善后处置等内容。
附件2: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工作标准。
第一章 组织建设
第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街道办事处主任是本街道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全面负责,街道办事处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网络,明确街道有关组织、机构及社区的消防工作职责,定期检查、指导和考评;
(二)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