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安排消防经费,保障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六)上级机关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和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 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类消防安全培训;
(四)组织实施本街道消防工作考评;
(五)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其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巩固和加强消防警务室和社区警务室消防工作建设,将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治安巡防内容。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本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社区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维护并管理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
(五)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六)掌握本社区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群情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与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社区日常消防工作。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辖区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三)定期组织实施社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对辖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实施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六)管理社区志愿消防队,督促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实施对老、弱、病、残人员的消防安全帮扶救助,做好外来人员、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载明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