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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安排消防经费,保障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六)上级机关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和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 承担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各类消防安全培训;

  (四)组织实施本街道消防工作考评;

  (五)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其他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巩固和加强消防警务室和社区警务室消防工作建设,将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治安巡防内容。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本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社区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制定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维护并管理社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

  (五)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六)掌握本社区老弱病残、外来人员等特殊人群情况,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与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社区日常消防工作。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

  (一)掌握辖区消防安全情况,提出消防工作意见,拟订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辖区重要消防安全问题;

  (三)定期组织实施社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对辖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实施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六)管理社区志愿消防队,督促其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实施对老、弱、病、残人员的消防安全帮扶救助,做好外来人员、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载明各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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