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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农村和城市社区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火灾扑救场地,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集中存放点(室),配备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消火栓扳手等常用消防器材装备,满足社区志愿消防队或居民群众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距离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超过1.5公里、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区,宜建设消防执勤点,配备简易机动消防车和必备的灭火救援器材装备。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画廊)、安全警示牌,用于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居民防火公约一般由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通过和全体居民共同遵守,并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居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主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二)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或报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不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消防设施,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四)养成人走电断、火灭的习惯,定期检查灶具和电器设备安全;

  (五)不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倒液化气残液;

  (六)教育儿童不玩火,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期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乱扔烟头,严禁随意焚烧杂物;

  (八)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电话119),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

  第二十七条 居民防火公约应发至居民家庭,并在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公共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悬挂。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二)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三)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组织专项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是否履行;

  (二)老、弱、病、残人员家庭是否落实防火安全及帮扶措施;

  (三)辖区单位、家庭作坊、出租屋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生产经营性场所是否存在违章住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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