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道和火灾扑救场地,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应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集中存放点(室),配备消防水枪、水带、灭火器、消火栓扳手等常用消防器材装备,满足社区志愿消防队或居民群众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距离公安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超过1.5公里、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宅区,宜建设消防执勤点,配备简易机动消防车和必备的灭火救援器材装备。
第二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画廊)、安全警示牌,用于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居民防火公约一般由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通过和全体居民共同遵守,并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 居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主动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二)积极参加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或报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不挪用、圈占、埋压和损坏消防设施,不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四)养成人走电断、火灭的习惯,定期检查灶具和电器设备安全;
(五)不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不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乱倒液化气残液;
(六)教育儿童不玩火,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期燃放烟花爆竹;
(七)严禁乱扔烟头,严禁随意焚烧杂物;
(八)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电话119),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
第二十七条 居民防火公约应发至居民家庭,并在居民住宅区的出入口、电梯口、公共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张贴悬挂。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二)辖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三)辖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应组织专项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是否履行;
(二)老、弱、病、残人员家庭是否落实防火安全及帮扶措施;
(三)辖区单位、家庭作坊、出租屋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生产经营性场所是否存在违章住宿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