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企业的供应链管理、营销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链上企业之间的产品设计、技术服务、销售等方面的协同,实现电子商务和精准的物流管理。
(二)生产性服务业示范(试点)企业
1.为行业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精细化管理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2.以供应链为服务特征的为上下游企业提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的相关信息服务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3.以物流为服务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物流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4.以电子商务服务为特征的为企业提供综合电子商务服务的第三方信息化平台。
第六条 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辖市区、镇江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认定条件受理本区域范围内相关企业的申报工作。
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镇江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申报书。
2.企业经审计的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能够证明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材料。
(二)初审。各辖市区、镇江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各辖市区、镇江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上报。各辖市区、镇江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排序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
(四)评审。市经信委对申报材料做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将组织实地考察;市经信委综合专家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
(五)认定。市经信委将建议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示七天,公示期满后,经审核无异义的企业,由市经信委认定为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授予“镇江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并发文公示。
第八条 申请受理时间:常年受理申请,每年5、11月各集中办理一次。
第九条 市经信委每两年一次,组织对全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进行检查评估,对于不符合认定办法或示范作用不明显的,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并发文公示。经撤销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