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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5.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处置示范项目建设。加强施工和运输环节管理,建立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规范运输、定点处置机制,对乱倒、乱卸建筑垃圾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制定建筑垃圾再生建材制品推广应用政策。

  6.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处置。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大件垃圾回收体系建设,重点推进现有回收体系与处理企业对接。研究制定支持政策,保障垃圾回收处置企业正常运行。对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7.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积极倡导绿色消费,从2012年起,全省宾馆、酒店等行业逐步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逐步从源头减少垃圾产生量。

  (三)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治理非正规垃圾堆放场。

  1.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投入力度,强化对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填埋气体、恶臭和垃圾焚烧厂烟气、飞灰的治理,确保稳定达标运行。规范对设施运行的日常环境管理,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管和监督评价体系。

  2.加快非正规垃圾堆放场的污染治理。加大投入,抓紧开展旧垃圾堆放场存量摸底和环境风险评估,认真制定治理计划,尽快启动旧垃圾场封场整治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重要风景区等重点区域非正规垃圾堆放场周边生态修复工作,切实做到无害化处理。到2015年,全面完成省内非正规垃圾堆放场历史遗留问题的治理。

  四、完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一)健全生活垃圾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行政村四级垃圾管理体制。垃圾处理实行全省统筹,市县政府属地负责制。省政府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定规划和标准,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任务;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按照资金分配比例承担市县配套相应费用,落实各级管理机构和人员;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村委会负责组织发动居民村民参与垃圾分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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