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
宪法和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
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