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满族自治县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的通知
(青政〔2011〕57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青龙满族自治县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秦皇岛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的贯彻实施,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细则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省、市和本县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教育、旅游等行政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军人的抚恤优待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县政府负责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各级财政安排的抚恤、补助、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